若犯上品不可悔罪,依小乘法则永弃佛海,名为边罪,不许忏悔。不得更受五戒,亦不得受八戒、沙弥戒、苾刍戒、菩萨戒,惟依大乘法修取相忏,见好相已,方许受菩萨戒,亦许重受五戒等。 (若杀生身父母、阿罗汉圣人,即成逆罪。准梵网经,现身不得戒。)
若犯中品、下品者应忏悔。犯中品者,向清净大小乘僧众三人前说罪;犯下品者,向一人前说罪。或无三人,止向二人、一人亦得灭罪。倘无清净大小乘僧众堪向说罪者,但殷重自誓终不复犯,罪亦得灭。若有人可向说罪者,必不得自誓灭也。
说罪之文,依《有部律》,酌定如下:
先作礼敬已,蹲踞合掌,作如是说:“大德存念,我邬波索迦某甲,有故杀蚊虫 随其所犯称之 ,犯下品可悔恶作罪,及此方便恶作罪。此所犯罪,如是三说 我今于大德前,从清净来,并皆发露,不作覆藏。由发露已,便得安乐。”
所对苾刍问言:“汝见罪不?” 答言:“我见。”
又问:“将来诸戒能善护否?” 答言:“能护。”
所对苾刍言:“奥箄迦。” 答言:“娑度。”
案僧众犯罪已,不即说罪者,应得覆藏罪。于说罪时,一并说悔。若在家二众,律中虽无明文,然犯罪已,不应覆藏,当即说罪。若因故不得已,覆藏多日乃说罪者,应心生大惧,痛自呵责。否则即是轻慢圣教,宁谓无过,慎之!慎之!
──恭录自弘公《新集受三归五戒八戒法式》
“若犯上品不可悔罪,依小乘法则永弃佛海,名为边罪,不许忏悔。不得更受五戒,亦不得受八戒、沙弥戒、苾刍戒、菩萨戒。”
所谓上品不可悔罪就是破戒。
比如说杀戒,杀人了,对方也死掉了,这就破杀戒的戒体;
偷盗,偷别人东西满五钱以上,就破偷盗戒的戒体;
邪淫,在家的邪淫,就是男根只要进入男二处女三处,男二处指男众的口道和大便道,女三处就是女众的口道、大便道和产道,进入就像毛发这么样的一点点距离,就破了邪淫戒的戒体;
妄语破戒,讲大妄语:没有证得神通说自己证得神通,没有证得禅定说自己证得禅定等,而且还不是错觉,是真正的想说谎,破妄语戒。如果只是一般的欺骗,看到说没看到,有说没有,只是犯中品的罪,不构成破妄语戒的戒体,这些在《持犯篇》已经详细介绍过了。
总之所谓破戒,犯上品不可悔罪,是很严重的情况。不要像有的人认为踩死一只蚂蚁也是破戒,没那么严重。
犯杀盗淫妄的上品,是不可悔罪。依着小乘的戒法来说,无法忏悔“永弃佛海名为边罪”,佛法像大海一样,大海是不会停留死尸的。有的人在大海中间,遇到海难死掉了,尸体被海水推呀推呀,最后会推到岸边停下来,在大海中间是不会停留死尸的。死尸是指破戒的人,所以破戒的人,就小乘的教法来说,被永远地抛弃在佛法大海之外,所以称为边罪。就是说这样的人,他是没有救了,边罪是无法忏悔的。
所以过去破了戒之后,就声闻法来说,不能再受五戒了。就像南传佛教,一个人破了戒之后,就不能够受五戒,也不能受八关斋戒,不能受沙弥戒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。也就是说,不能受更上品的戒。这是按着小乘教法来说,一切法(包括戒体)皆是实法生灭,因此会有此判,戒体破坏就不能再恢复了。
“惟依大乘法修取相忏,见好相已,方许受菩萨戒,亦许重受五戒等”,所谓取相忏,就是我们后面讲的大乘事忏部分。大乘事忏为什么又叫取相忏?就是说通过事忏的方法,可以见到瑞相,则表示所犯的罪业已忏悔清净,以取得、见到好相为止,方为灭罪,就叫取相忏。比如八十八佛、大悲忏,透过不断拜忏后,或者于梦中,或者定中见到好相,见佛、见光、见花,就代表罪业清净了,可以再受菩萨戒,或者重受五戒,乃至可以出家受戒。
可是若依律文来说,如果破戒,是没有办法用律中之作法忏来忏悔的。所以我们下面所说,依着制教的作法忏,主要是忏悔中品和下品的罪业。如果受了五戒,然后犯了杀盗淫妄的重戒,也就是破戒的话,只能够依化教来忏悔。
“(若杀生身父母、阿罗汉圣人,即成逆罪。准梵网经,现身不得戒)”,这是弘一大师的小注。就是说如果犯了五逆罪,这个罪业很重。依《梵网经》来说,这个时候就算是受菩萨戒,也是不能够得戒的。以上是属于犯上品部分。
“若犯中品、下品者应忏悔。犯中品者,向清净大小乘僧众三人前说罪”,在忏悔之前,要先确定到底犯的是上品,还是中品、下品。不能认为犯了下品依着中品来忏,感觉忏悔能够更清净。其实不对。如果犯的是下品的罪,但是却依着中品来忏,这样不但罪不能灭,反而因为忏悔不如法而结罪。如果不确定犯了哪一品,就要去请教学习戒律的出家法师,不要随便去问不熟悉戒律的出家众或者居士。因为对方或许也是好心,就说:“你这个没什么啦!”或者判罪错误。这样忏悔之后,不仅没办法灭罪,更增一品小罪。所以要先确认到底犯的是上中下哪一品。
向清净的大小乘僧众三人前说罪,就理论上来说,要找三位清净的大乘或者小乘的出家人,在他前面忏悔。
关于“清净”有不同的说法。按照道宣律祖的标准,这个“清净”就是说所有的戒都要清净。比丘二百五十条戒全部清净,或者沙弥十戒全部清净这标准是很高的,末法时代恐怕难以找到。
第二种标准就是其他戒不清净没关系,只要跟他忏悔的这条戒是清净就可以了。比如说今天要忏悔杀生的这条罪,但这个比丘其他戒都不是特别清净,当然还没达到破戒的程度,但是他杀生这条戒特别清净,就可以找这个比丘来忏悔杀生罪。这是汉地其余古德的标准。
第三种标准,依据南传佛教现行的做法,不管对方出家众清不清净,只要没有破戒,都可以在他的面前,透过底下的仪轨来忏悔。南传的比丘,根据他们的律藏,是这样子的做法。
所以要像道宣律祖所说,二百五十条戒全部清净,才能跟他忏悔的话,现在末法时代,恐怕在台湾乃至全世界,也就只有几位律师,及其少数学法的眷属而已。能够轻重等持,二百五十条戒都不犯,犯了之后当天即能忏悔——那是稀有难得的。所以可以退而求其次,找所要忏悔的这条戒清净的出家众忏悔也行。
“犯下品者,向一人前说罪”,犯下品,比如说杀蚊虫,“向一人前说罪”,找一个出家人来说罪就可以了。
“或无三人,止向二人、一人亦得灭罪”,犯中品罪的话,本来要在三人前说罪;但如果一时找不到,只向两个出家人前说罪也可以;甚至两个出家人也找不到,只在一个出家人面前说罪,也可以。
“倘无清净大小乘僧众堪向说罪者,但殷重自誓终不复犯,罪亦得灭。若有人可向说罪者,必不得自誓灭也”。这是一个更广的开缘,如果找不到清净的大、小乘出家众,比如住在边地,有时候连出家人都找不到的,更不要说清净的大、小乘僧众,这个时候可以在佛前彻底地发露,然后以殷重心在佛前发誓:“我从今开始,再也不造作同样的罪业。”弘一大师说这样也是可以开缘,罪也是可以灭除的。但是,“若有人可向说罪者”,如果可以找到清净的出家众,还是尽量在清净的出家众前说罪,不可以自誓说来灭罪。
底下这说罪之文,是依律文忏悔的方法。
“说罪之文,依《有部律》,酌定如下”: 弘一大师接着说明忏悔的方法。《有部律》是指《根本说一切有部律》,这是诸多律部中一个派别,由唐朝义净三藏法师从印度带回中土的。在道宣律祖著作的时代,因为此律尚未传入中国,所以宣祖所著之《南山三大部》中,没有引此部律之文,于是弘一大师在此引本律作为补充。
所谓说罪,就是依着制教来忏罪。酌定,原本这个文是给出家众用的,弘一大师把文改成优婆塞优婆夷。就是类比,文意的大结构不变,只是文辞稍微改变一下。
“先作礼敬已,蹲踞合掌,作如是说”:“先作礼”,先跟忏悔主顶礼,所谓忏悔主就是帮助你忏罪,一到三位清净的出家众。先在他面前顶礼,接着心念、口言:“弟子某甲,至诚顶礼忏悔主”。然后“蹲踞合掌”, 蹲踞就是长跪。古印度是跪坐的姿势了,也称为胡跪,而我们汉地习惯是长跪合掌。
接着是具体说的内容:“大德存念,我邬波索迦某甲,有故杀蚊虫(随其所犯称之),犯下品可悔恶作罪,及此方便恶作罪。”
“大德存念”或者“大德一心念”,就是希望大德您能够专心地听我说。“我邬波索迦”,邬波索迦就是优婆塞,只是翻译的名字不同而已。男众自称优婆塞,女众就自称优婆夷。“某甲”,接着自己的法名或者大名。
“有故杀蚊虫”,杀蚊虫只是个例子,“随其所犯称之”,可以同时念,比如说“有故杀蚊虫,有故小妄语”等等,随其所犯称罪名。
全部罪相都念完之后,总结:“犯下品可悔恶作罪”。恶作罪就是突吉罗罪,就是身口意中一种微细的恶行,不好的造作。因为这不是破戒无法忏悔,因此称为“可悔”。
“及此方便恶作罪。”什么是方便恶作罪呢?例如犯戒后应当实时发露,如果蓄意覆藏而不发露,就要结一品小罪。同时每覆藏一天,就要多结一品小罪。这些都是属于“方便恶作罪”。
“此所犯罪,我今于大德前,从清净来,并皆发露,不作覆藏。由发露已,便得安乐。如是三说。”我所发露的罪业在大德前,“从清净来”,就是从纳受清净戒体那时到现在。所造的这些罪业,全部发露,不作覆藏。
“由发露已,便得安乐”,希望透过这样的发露忏悔,使罪业的种子不再蔓延,搅扰得身心不宁,而得到真正的安乐。
“所对苾刍问言,”忏悔主之比丘问:“汝见罪不?” 你真正的见到所造的罪业么?“答言:我见。”我真正见到所造的罪业了。“又问:将来诸戒能善护否? 答言:能护。”既然见到过去的罪业,忏悔之后未来是否能够善加护持戒体呢?答言:未来能护持。
正如前面讲的,忏悔,除了要忏除过去的罪业,还要发愿从今以后不再造作新业,未来还要护持这个戒体,这样子才是真正的忏悔。
“所对苾刍言:奥箄迦。答言:娑度。”“奥箄迦”就是“善”,“娑度”就是“尔”。“善”就是“好”的意思,忏悔主比丘就说:“好,我为你忆念,允许你的忏悔”。回答“娑度”这是欢喜、善哉的意思。
如果确认犯的是中品或者下品的罪,可以请一位出家众,在他面前按照这个文来念,同时生起虔诚忏悔之心,就可以忏悔制教罪了。当然,如果是犯了杀盗淫妄,其中业道罪的部分,则要另外以下述化教忏法,来如法灭除。
下面是关于覆藏的部分:
“案僧众犯罪已,不即说罪者,应得覆藏罪。于说罪时,一并说悔。”出家众如果犯了罪,没有马上发露忏悔,这时就得一品覆藏小罪,就是刚才所说的“方便罪”。比如今天杀了蚊虫,就算不能马上忏悔,至少要找一个人(出家、在家皆可)发露,说我犯了杀蚊虫的罪业;发露之后若是因缘不许可,无法接着以上述之作法忏来忏悔,但是至少这个罪业种子,就不会一天一天地像生利息一样辗转增加。
相反,如果没有马上说罪发露,随着每一天过去,就会多增加一品覆藏罪,两天就是两品,一年就是三百六十五品覆藏罪……“于说罪时,一并说悔”,在说罪的时候要一并说悔,就是依律文所念的:“及此方便恶作罪”,要再加上此句。如果没有覆藏,今日犯戒了,在第二天明相出来以前,就说罪忏悔,则“及此方便恶作罪”这句就不用念了,因为没有覆藏的方便罪。
“若在家二众,律中虽无明文,然犯罪已,不应覆藏,当即说罪。”在家众虽然没有律上的明文,说覆藏后跟出家众一样,要随日增加,结一品的小罪。但是就义理上来说,阿赖耶识的种子会增长广大,覆藏应当也有结一品小罪之义,所以在犯罪之后,也不要覆藏,以免增加罪业,要即刻向人发露、忏罪。
“若因故不得已,覆藏多日乃说罪者,应心生大惧,痛自呵责。否则即是轻慢圣教,宁谓无过,慎之!慎之!”犯戒之后由于某些原因,无法马上找人来说罪忏悔,也就是说不得已而覆藏。此时候心态就很重要了,不要认为“无所谓,反正大家都这样子嘛,大家受了戒之后,都没有好好持戒,也谈不上忏悔,所以我也无所谓……”犯同样的戒,成已时若以无所谓、无惭无愧的心态来面对,虽然制教罪来说都一样,但是所结的业道罪将更重。
相反,如果因为烦恼习气控制不住造罪后,内心“心生大惧”,也就是深深畏惧因果;同时“痛自呵责”,对自己犯戒的行为,心中给予严厉的痛斥。这样纵然没有马上说罪,但是业道罪相对来说,也会轻很多。
以上是依着制教,也就是律文忏悔的方法。